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杭州市重庆商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Hangzhou 英 文 缩 写 : CQCC -Hangzhou)。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由原籍地为重庆籍的法人在杭州设立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重庆驻杭和在杭企业、加强与重庆市内企业、社会法人、政府机构之间的交流,促进在杭企业之间与杭州同行业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重庆在杭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彰显时代发展的主旋律,释放经济建设的核动力。共谋、共创、共融、共享,全面打造渝商“重信重义、自强不息”的品牌形象,为促进杭渝两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经贸合作争光添彩。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直属商会党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地位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规范行为、搭建平台、经验交流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从事下列活动:
(一)宣传政策:向会员企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以及杭渝两地的各项方针政策,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开通网站,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传达中央、渝杭两地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商会、介绍渝杭两地政治经济动态,加强渝籍在杭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
(二)提供服务: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搭建平台:帮助会员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经贸合作领域的商务服务,促进两地经济交流; 关心了解渝籍在杭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杭州市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重庆企业和重庆在杭人士拓展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企业的发展更具活力。
(四)专业培训: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知名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开展业务培训,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五)维护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帮助企业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
(六)规范行为: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七)组织考察:不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到国内外进行考察,寻求合作、寻求商机;
(八)经验交流:组织成功的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介绍,促进企业间的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促进企业间的强强合作,使重庆人在杭州的企业之间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九)接受登记地和原籍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无犯罪记录;
(五)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秘书处资格审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理事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商会网站及报刊上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 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按商会的财务制度规定审批财务收支;
(四)代表商会出席会议和参与有关重要社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三名(或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该非营利组织投入人对投入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